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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章程

发布日期

08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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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公会章程》

作者:S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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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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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章程.jpg

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公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英文名称Shenzhen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ZA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基金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自律、服务、沟通、发展。即: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基金业的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深圳基金业与政府和监管机构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和推动深圳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为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基金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深圳基金业自律管理;
(二)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员的业务开拓创造条件,促进行业繁荣发展;
(四)接受业务指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其委托开展有关业务;
(五)收集、整理行业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就深圳基金业的发展,开展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
(六) 组织深圳基金业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引导行业诚信建设;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就会员诉求、行业有关情况与政府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
(九)加强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本会的章程或有关规范,表彰、奖励为本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处理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规范的会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自律管理,协调调解,研究咨询,考察培训,学术交流,业务指导机关委托的及法律法规允许和理事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公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会员争利;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包括下列主体:
(一)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在深圳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各类分支机构;
(三)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在深圳的非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
(四)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地在深圳的基金托管行、基金代销机构、基金独立销售机构;
(五)海外基金行业相关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行业同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四)本会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本会向政府、监管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要求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积极配合本会的有关工作,接受本会的协调与调解;
(九)自觉维护深圳基金业的声誉;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本会向其发出自动退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资格予以解除:
(一)二个以上(含本数,下同)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机构依法被撤销;
(三)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范,被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四)会员申请退会并得到理事会的同意后,会员资格即告解除;
(五)会员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会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举行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时;
(四)因理事辞去或被免去理事职务、理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理事所在会员单位退会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理事数量较当届理事会初始理事数量减少两人以上时;
(五)因监事辞去或被免去监事职务、监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监事所在会员单位退会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监事数量较当届监事会初始监事数量减少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的更名、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每一家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如果理事所在单位退会或者理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则该等理事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二)在基金业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
(三)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决定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决定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七)审核会员的入会、退会事项;
(八)审定除应当由会员大会通过的本会有关规范性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一)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讨论决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因理事辞去或被免去理事职务、理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理事所在会员单位退会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理事数量较当届理事会初始理事数量减少两人以上时,应当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推荐并经临时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出席并代行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三节  会长、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以到会的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可由副会长兼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二)在基金业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
(三)热爱和支持本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六)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由不超过5名的奇数监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果监事所在单位退会或者监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则该监事自动失去监事资格。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的监事会成员以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一名监事代为行使职权。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出席并代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两名以上监事提议,可以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同意通过。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支付。
第四十四条    因监事辞去或被免去监事职务、监事离开所在会员单位、监事所在会员单位退会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监事数量较当届监事会初始监事数量减少时,应当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增补监事。

第五节  人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六)熟悉证券、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基金和发展基金;
(二)会员基金的投资收入;
(三)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经费应当用于:
(一)本会各组织机构召开各项会议的费用;
(二)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费用;
(三)常设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会员的奖惩工作;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有关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会、监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机构的财务审计,并报送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秘书处制订年度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执行。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与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变更

第六十一条    在下列情形下,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或变更动议:
(一)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继续履行宗旨的;
(二)基于合并、分立等事由;
(三)自行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或变更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证监局审查。经深圳证监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深圳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7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